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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参与打架致一死一伤 五年后悔罪自首获缓刑

2018年7月10日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cfzls.cn/
未成年时帮着朋友教训与其有过节的人,岂料最终致被害方一死一伤,回想过去一时冲动犯下的过错,被告人李某至今悔恨不已。

  2006年7月13日14时许,李某与同案人吴某、艾某、肖某、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相约至安乡县陈家嘴镇某村3组周某家茶馆内打牌,李某与吴某、陈某先到达周某家禾场,发现与吴有过节的胡某正在周某家看人打牌,李某随即离开茶馆去拿刀并邀人,吴某则在茶馆内等候。周某获悉此情况,便打电话叫胡某离开。胡某与同伴高某、李某某刚到周某家禾场,便碰到前来打胡某的李某、吴某等人。高某见情况不对,跑进周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禾场。胡某亦拨出随身携带的剁骨刀上前朝吴某砍了一刀。李某和吴某随即将高某打倒在地,尔后追赶正在拿刀砍艾某的胡某。胡某见状,掉头便往陈家嘴镇某村三组与另一村交界的拱桥北边公路跑。李某在拱桥北边一商店拿把椅子后追上胡某并朝其头部狠砸了两下,胡某当即被打倒在地,赶上来的吴某抢过胡某手中的剁骨刀朝胡某猛砍,肖某拿一把尖刀朝胡某后腰刺杀,同时艾某等人亦上前朝胡某一阵猛打,直到胡某不能动弹。随后,李某等人逃离现场。胡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胡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砍伤背腰部、左上肩部、左前臂部及左臀部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和开放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案人吴某亦构成轻伤,被害人高某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1年11月15日和2012年9月10日,李某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胡某的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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