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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以喝酒为名强奸本村少女被判刑

2018年7月10日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cfzls.cn/
本是一起游玩的几个人,为了诱奸随行的女孩,大家以喝酒为名玩到深夜,后将女孩灌醉并实施强奸。2012年11月6日上午,武宣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各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1年12月6日19时许,黄某带着本村少女王某到覃某家玩,趁着王某一人在旁边玩的时候,黄某与覃某在一边商量,要将王某带到山里实施强奸。后覃某邀上石某和方某(两人在逃),四人带着王某到武宣禄新乡地有村山脚下的一片树林里喝酒,企图灌醉王某后对其实施强奸。当日23日许,王某打算避开覃某等人要小便,被覃某和石某跟上并按倒在地,王某反抗并呼喊救命,可依然执拗不过两个大男人。在覃某和石某控制后,黄某和方某先后对王某实施了强奸。其后因有车经过,覃某等人担心被人发现,遂带上王某转移到禄新乡垃圾场附近的蔗区,覃某、石某和方某轮流强奸了王某。

  案发后,四人潜逃。2012年3月28日,覃某在广东东莞市的一网吧内被抓,同年3月31日,黄某在武宣县禄新乡信用社营业厅门口被抓。另查明,覃某、黄某出生日期分别为1990年5月23日、1991年8月5日。覃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黄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二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覃某强奸王某得逞,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因此论罪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覃某、黄某均积极参与实施奸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覃某均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供述本人一定犯罪事实及同案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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