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公司杂工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近日,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9月中旬,梁某在桂林市某机器公司做杂工期间,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三次将公司导轨车间的4根车床铜质导油管用塑料袋装上,下班时盗走并存放于其租住的房屋内。同年10月间,梁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六次盗窃6根车床导电铜片。同年11月6日,梁某再次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长13.5米的电焊机线盗出大件车间,当梁某欲将电焊机线盗出厂区时,被保安人员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生产物资共计价值1123.90元。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梁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梁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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