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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保存时间有多长?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在哪里?

2021年12月13日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cfzls.cn/

  葛春荣律师,西安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原始证据的保存时间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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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诉讼案件中证明事实的重要材料之一,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走向,掌握有利证据的一方基本可以取得案件的胜诉。证据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证据作为诉讼案件判决时的支持材料,法律法规对其的保存时间都有着相关约定。那么,原始证据的保存时间有多长

一、原始证据概念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二、原始证据保存时间

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各类证具的保存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原始证据的保存时间也只能参考一般证物的保存时间。

1、档案至少30年,证据至少15年。

2、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3、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4、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至少保存15年,有些重大案件中的证据保存时间可能还会更长。如果证据跟随诉讼档案进行一同保管的话,那证据的保存时间就跟档案一样长,为60年。有关原始证据保存时间的相关说法,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进一步疑问的,可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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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证据都是法院最终结案的依据,证据不明就无法认清案件事实,也就没有办法定案。在三大诉讼中,都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分类,但是三大诉讼中的证据应用规则是不同的,那么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在哪里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简单为大家讲一讲。

一、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证明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二、三大诉讼共有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像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都属于三大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诉讼证据中,有犯罪嫌疑人陈述这一证据分类,其它两个诉讼中是没有的。而现场笔录又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在证据规则应用上,三大诉讼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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