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荣,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在诉讼活动当中不是只有原告才有请求法院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的,对被告来说也是一样,因为原告在诉讼状当中所陈述的这些事情可能并不是事实的全部真实状况,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超过举证期的情况下,对自己就很不利了。
被打后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原告自己负责举证,一般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如果不能出具证据,就要承担不能举证之后带来的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被他人殴打的,需要立即报警,警方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之后如果再向法院起诉的,即可以公安机关的相应调查笔录作为证据向法院举证。
被打后应该立即积极取证,比如可以前往三甲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当然进行伤情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出具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派发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才具有强证明力,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如果私自前往医院验伤,那么医院最终给出的结果不会被检察机关和法院采信的。医院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其伤情鉴定的结论会由警方负责领取,领取之后会告知双方后入卷存档。如果医院的鉴定书表明受害人构成轻伤,那么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同时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算鉴定结果不构成轻伤,那么受害人也可以将伤情鉴定书作为证据起诉加害者了。如果造成加害人短期无法进行劳务工作的话,受害人还可以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如果可以定残的话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被打后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除了可以收集现场的物证以及在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被害人还可以向其亲属、邻居等收集证据。如果自己的病例可以证明与被打之后有关的话,那么也可以认定为被打之后的证据。如果手机又拍摄到被打的过程以及加害人的声音,行为等等也可以成为被打证据。
来源: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