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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2年1月27日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cfzls.cn/

 葛春荣律师,西安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书证的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



  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或法院及其他有关人员提取各种证据材料,置于自己支配之下,以便提出供证据调查或者直接供证据调查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包括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狭义上讲是指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证据收集程序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开始。证据收集是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进入证明过程的起点,与证据的提出和审查紧密相关,在整个证据法的证明程序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由于证据收集往往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经常会发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保护第三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之间的矛盾冲突。如何能既不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又保护好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各国证据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两大法系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建立了证据申请和异议制度,使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特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在庭前阶段就排除了大量违反证据规则的证据。本文将首先探讨收集和异议制度后的理论问题,然后简要介绍两大法系的证据收集制度和异议制度,最后对我国的证据收集和异议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收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1. 诉讼模式理论


  民事诉讼模式决定了两大法系收集制度的具体结构。虽然都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都由当事人提供,法官都必须受当事人主张和提供证据的限制,但在诉讼程序进行权的分配方面却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将程序进行的控制权交由当事人双方掌握,当事人双方在审前准备阶段的争点整理和证据搜集活动完全由自己控制掌握,法院很少干预;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基于诉讼法的公法说,当事人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原本是在口头辩论期日时,于法庭上进行的。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一边确定争点一边收集证据,受法官的监督和控制。因为奉行程序进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两国即使在进行了改革,引进了准备程序后,法官仍然积极介入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活动。法官引导当事人按照其从法律角度加以理解的案件性质来展开程序,通过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来缩小争点的范围,从而使当事人围绕争点来收集和提供证据。由于大部分证据收集都通过法院,限定收集证据活动的范围、次数和期限也就有了保证。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主张;任何人不必开始对己不利的证据;和;不被强迫提供协助他人权利的证明;的诉讼理念,不存在英美法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方当事人和诉讼外的第三人没有普遍的出示证据的义务。由于规定了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同,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出示证据的主动性完全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旦提起诉讼,进行完诉答程序后,当事人之间就应当互相主动交换证据,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开示义务或双方对证据开示有争议以及向第三人收集证据时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裁断决定是否签发强制开示命令。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普遍的开示义务,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会主动出示其控制的证据,协商在这里发挥的作用不大,当事人通常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收集。







  诉讼模式也决定了法院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的介入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证据收集活动由当事人自主进行,无需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即可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当事人自己持有的文书向法院自行提出及当事人主动向法院作出自认外,还要求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文书,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鉴定人鉴定,都应当向法院提出,经审查后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法院控制着当事人双方的证据收集活动。


  2. 程序正义观


  模式上的差别折射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程序公正观念,英美法系推崇对抗式的;司法竞技论;,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程序当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裁判者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加强调法官的积极参与,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可以主动地向当事人发问和提出建议,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的案件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的前后不一致和含混不清及由于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在这种程序公正观的影响下,英美国家鼓励当事人收集更多更好的证据。对被开示证据的相关性规定得比较宽泛,拒绝开示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要承担说服法官相信所寻求的资料与诉讼标的无关联性或过分加重负担或享有特权的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当事人要求行使国家公权力保持谨慎的态度,对相关性要求比较高,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承担说服法院相信所申请收集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有重要影响的证明责任,并且必须表明该证据的种类、特征、来源及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能进行;钓大鱼;式的证据申请。


  3. 发现真实的观念


  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方面的自我责任,在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提出证据方面的欺诈与证据提出过量的问题。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违背证据收集命令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制裁措施,如有推定申请方主张的事实为真,证据失权,强制出庭,直接驳回请求或抗辩,判处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留等。但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发现真实的首要地位,对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制裁措施种类要少,力度也要小。英美法系国家经常使用的驳回请求或抗辩、直接作出败诉的缺席判决,禁止就某一主张或抗辩提供证据等制裁措施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极少通过排除证据效力的手段来制裁当事人。







   证据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程序保障


  证据申请和异议制度使证据规则的适用得到了具体的程序保障,证据申请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获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顺利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据裁判制度的建立则充分体现了作为程序公正基本要素的程序参与原则,使受证据裁判影响的收集证据的双方能够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积极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样,程序结果的承受者才会感到自己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没有被漠视,才会感到程序的公正,从而愿意接受程序的结果。证据裁判制度的建立也很好地制约了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力,避免其滥用,使法官必须综合权衡发现真实的利益和对个人的生活安定权、隐私权、人格权等权利保护的利益,防止为了发现真实而不惜牺牲个人的正当权利。


  二、国外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研究


   国外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概述


  在英美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庭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的二元分立,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历诉答程序后就进入了搜集证据、整理争点的庭前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由于受当事人主义的制约,这种情况非常有限;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或申请法院依职权搜集证据。两大法系有关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规定异常繁琐复杂,笔者按照证据收集所针对的主体与客体的不同,对有关制度进行分类介绍:


  1. 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言词证据的收集


  英国法不允许在庭外笔录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只能要求对方以宣誓的方式书面答复问题,以节约时间和费用;还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书证材料和事实进行自认。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和书证的真实性作出自认,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质问书要求回答问题,在庭外笔录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向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无需通过法院,向对方提出通知或请求后在法院外径行进行。


  法国第184 条规定了法官依职权将当事人传唤到庭加以询问的制度,排除了当事人自行收集对方当事人陈述。法律还规定了裁判上的宣誓制度。一旦当事人对与争点有关的事实进行宣誓,将产生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直接
来源: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书证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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