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吕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律师刘跃担任贵院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且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庭审,对本案具有一定的了解,依据事实和法律,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对XXX在传销组织内部作用、危害后果等方面具有以下意见:
一、XXX在传销组织内部处于从属地位,可以定性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XXX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为林X,本案侦查卷中李X、林X、林X、殷XX、吕XX的供述中能够予以体现。
2、吕XX也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合伙人,根据吕XX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中润合伙人协议》,该传销组织的合伙人系林X、黄XX、郭X。
3、吕XX系受林X、殷XX、郭X授意对外负责宣传,其宣传的内容均系上述三人的授意,吕XX本身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上述三人教导的公司理念、销售模式没有是否属于传销行为鉴别能力。
4、吕XX没有介绍会员参与。根据吕XX的供述,其仅介绍刘XX一人参与,案卷当中并没有刘XX的笔录,财务数据也没有吕XX获得刘XX提成的打款记录,该证据属于孤证,无法进行核实,对于吕XX是否发展会员没有形成证据链,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认定吕XX没有直接发展会员。
据此,吕X苹在传销组织内部仅进行短暂的讲课,属于传销组织的讲师,对传销组织发展会员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二、吕X苹不应该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人数、犯罪金额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在吕X苹没有加入公司之前一直是殷自征在讲课,讲课人数不只是吕X苹一个人,还有殷XX、高X、刘XX,吴X。吕X苹也是在加入后听殷XX讲课学会的。并且吕XX讲课时间也比较短。(见侦查卷殷XX2019年3月27日笔录,李X2019年1月25日笔录均提到)。为此不能把所有的听课人数全都计算在吕X苹身上。
其次,吕X苹在传销组织内部负责讲课,并且讲课的老师并非其一个人,自己又没有发展会员,商业模式也不是有其制定,对于能够发展多少会员、会员是否能够缴费都有具体的介绍人负责介绍和收费,其对会员的发展模式和收费均不具有控制和操作的作用。
最后,本案中对于确定数额、人数的数据均以山东X兴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为准,辩护人认为《报告书》仅为一个情况说明,原因如下:1、《报告书》不是财务审计报告,不具有审计报告的格式和适用的审计方法;2、《报告书》没有出具报告人员的签字,是否具有资质的人员做出也不能够确定;3、《报告书》仅对涉案人员的账户流水进行统计,没有做出具体分析,也没有数额统计的使用方法和规定;据此,山东X兴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不符合审计报告形式要件,内容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数额、人数的定罪量刑依据,所以被告人吕X苹不应该对发展人数、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三、吕X苹具有立功情节:
1、吕X苹到案后,能够将传销组织的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和地位向公安机关予以供述,并传信让家人将留在家中的《中润合伙人协议》提交公机关,将传销组织的合伙人架构证据予以呈现,对案件的侦破具有巨大帮助作用。
2、在公安机关对传销架构图侦察不准确时,被告人吕X苹积极提供新的线索,才使的公安机关准确的分析出真正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吕X苹在本次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任何获利:
根据林X的供述,吕X苹系其找来帮忙的。根据林X数次供述,吕X苹在传销组织内部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收益,吕X苹从公司领取的不到5万元是公司业务开销进行的报销。吕X苹确实没有获得相关的利润和返点;吕X苹虽然负责对外宣传,但宣传的内容都是林X、尹XX、郭X等人传授和教导的,吕X苹作为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并不具备对商业模式是否属于传销的认知程度,其仅根据上述人员的教导进行讲课,并将林X等人的合作协议提交公安机关,当庭认罪、悔罪都能够说明其主观犯意不大,系因法律意思淡薄所致。
五、吕X苹属于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
吕X苹被公安机关盘问过程中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其供述能够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当庭陈述相互印证且多次供述稳定。
六、本案属于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本案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被告人吕X苹没有任何获利,但是也愿意接受国家的经济处罚。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所有的参与者在听课后都是各自回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不存在打人骂人,并且部分参与者已经拿到了“动力水”或者“返款”。
七、被告人XXX腿部有肿瘤,在看守所只能用药物来减轻痛苦,目前急需要手术。被告人吕XX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11个月之多,已经起到了惩戒的目的。
八、量刑意见
综上,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吕X苹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建议法院对吕X苹能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吕X苹从轻、减轻处罚。相信吕X苹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审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刘跃 律师